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基金会相关工作;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获得“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证书”及相关证明;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登记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自觉维护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四)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五)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与服务程序
(一)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募需求,由办公室通过志愿北京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合法渠道发布招募通知;
(二)办公室收集《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与筛选,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三)办公室给拟招募的志愿者发送通过审核的通知,签署《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四)项目负责人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培训,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志愿服务完成后,办公室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及相关证明,并在志愿北京平台上代添加公益时长;
(六)办公室对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进行服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反馈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志愿服务实际情况提供。
第七条 志愿者退出
(一)志愿者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即退出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二)触犯国家法律、违背本基金会有关规定的,本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志愿者服务关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基金会可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或在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