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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基金设立条件

1.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总额大于或等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款项,或保证持续性捐赠的情况下,可与基金会秘书处协商,在合理时间内分期将捐赠款汇入基金会账户。

2.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20%。

3.对于操作简单,时间短暂的项目,原始本金数额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可与捐助方协商,根据项目需要另行酌定。

(三)设立原则

1.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2.专项基金的设立按照项目立项原则执行。

3.专项基金发起方向项目部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

(2)《专项基金活动计划书/运行方案》

(3)《专项基金财务预算》

(4)发起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发起方的机构介绍,或自然人的从业经历介绍。

第二条 专项基金审批程序及条件

1.原始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设立;

2.发起人要求冠名的专项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原始本金;

3.原始本金低于50万元的基金设立,可由基金会秘书长进行审核设立;

4.发起人经与基金会商洽,在意向上基本达成一致的,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完成基金会经签署流程后,准予设立才为正式立项;

5.专项基金立项后,发起人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捐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捐赠目的

②资金使用范围

③捐赠金额

④资金管理与运营

⑤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协议经基金会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正式签署。

6.发起方向基金会基本户汇入专项基金设立资金。

7.专项基金在基金会正式立项后,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立项函,经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审核后,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8.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可使用“中和·□□□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战略规划;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益项目计划书、编制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对接机制

(一)专项基金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二)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并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完成该专项基金年度任务;

3.负责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拓展;

4.编写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算;

5.编制上年度经费收支财务决算;

6.其他。

(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

(四)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五)项目部对所有专项基金进行统筹管理,直接向秘书处进行汇报。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向理事长进行汇报,开展的工作在其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须报基金会批准。

(六)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确定后,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

(七)基金会各部门需协助配合专项基金工作的开展运行。其中志愿者活动由基金会办公室予以统筹与协助,项目宣传由秘书处统一进行。

(八)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各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或发起团队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筹措工作,各专项基金的筹款工作需以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的名义开展,且不得面向理事会以外的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款,开展专项基金筹款活动须向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合规审核,活动后进行及时汇报与备案,以确保筹款活动的合法性。

(二)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三)专项基金所筹捐赠款项,须全部汇入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置财务专项科目,由基金会统一核算,严格管理,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专项审计。

(四)专项基金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五)专项基金资金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资金使用规定。使用资金须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基金会在收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六)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与披露。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专项基金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六条 在专项基金所开展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七条 公益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专项《项目结项报告》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从专项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基金会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工作检查,作为专项基金评估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宣传管理按照基金会宣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

(一)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签订协议已到期的;

2.连续6个月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3.原始本金没有按约定时间到账的;

4.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年度捐赠额度的;

5.捐赠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6.年度评估未达到基金会要求的;

7.违反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二)专项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基金会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结题注销。

(三)专项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四)专项基金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对外公示。

(五)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六)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基本金低于20%(含)并超过半年未补足)时,专项基金将自动进入暂停期(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

(七)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金剩余财物由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目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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