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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根据公益项目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物、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秉承“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下信息公示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一)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信息等。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理事会、秘书处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自有渠道:

1.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2.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3.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二)非自有渠道:

1.慈善中国;

2.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一)一般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信息,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发布信息。

第八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基金会公开捐赠信息。基金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可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公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提供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基金会各项工作相关信息;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核实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准确等。

第十条 基金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的补充和更正。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对于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已经公布的信息,各部门制作信息公布档案,交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涉及捐赠人/受助人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信息公开时,须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为前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的内设部门、各专项基金以及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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