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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项目全面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组织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物资管理、结项管理及信息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统筹所有公益项目的运作与管理,落实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并负责志愿者活动的管理和指导。项目部负责人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四条 项目部指定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人员和项目资金,定期向项目部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报告、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协助项目部管理项目财务,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 如设立专项基金,由项目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基金会的战略规划;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方案,报送秘书长。

第十条 项目方案经秘书长审批后,报送理事长。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紧急、小额(低于2万元)的救助项目,经秘书长审批后,即可视为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材料由项目部存档并交办公室备案,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完成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第十三条  正式获批立项的各类项目,须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开展。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更新和汇总项目实施进程,项目执行时长超过6个月的,须每6个月向项目部负责人提交执行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如遇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须获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五章  项目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中如涉及预算变动,需由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修改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项目涉及购买服务和物资进行捐赠的,应完成公允价值议定流程,取得相关的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作为财务支付附件。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采购应保留完整询价信息,项目负责人查收物资后及时填写入库及出库登记,物资捐赠后由接受捐赠一方检验签收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支由基金会基本账户统一管理,不得另设其他账户,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合规、高效使用。

 

第六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结项,包括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时可根据项目情况安排实地验收,给出验收意见,报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未实现项目目标或项目财务不合格的项目,项目验收将不予通过,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结项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审计,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类文件存档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文件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项目中涉及到的捐赠人、志愿者等信息,及时提供项目反馈,做好捐赠人、志愿者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的进展及成效,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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